杨彬(副处 )
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分局原副区长、原局长
日前,经南通市委批准,南通市纪委监委对南通市崇川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规矩,搞政治投机、政治攀附,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调入公安干警;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恶势力人员充当“保护伞”;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 杨彬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彬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杨彬,男,200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南通市通州区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南通市崇川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15年至2021年,杨彬违规实际经营南通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甲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系杨彬同学,二人关系密切)向工程总承包方打招呼的方式,承接多个工程项目的防水工程,共计获利341万余元。 徇私枉法罪。杨彬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局长期间,违规要求下属变更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控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受贿罪。2016年至2021年,杨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查处、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1580.7万余元。 其中,2018年上半年,杨彬利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副区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处方面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谋取利益。2018年至2021年,杨彬以理财名义将889万元分四笔放于姜某处,并约定年息为12%,姜某并无投资、理财需要,直至2020年下半年才将其中797万元用于投资项目。杨彬以理财收息名义收受姜某所送财物共计277万元。 2017年至2021年,杨彬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接、案件查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安排特定关系人许某某代为收受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财物共计850万元。 2018年至2020年8月,杨彬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家具公司谋取利益,后在该公司定制高端家具和橱柜共计价值52.9万余元,2019年9月底所有产品安装完成后杨彬仅支付货款3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表示感谢,表示剩余款项无需支付。2021年7月和12月,杨彬因担心被查处,又向该公司转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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